《唐山市第二十三中学学校章程》修改建议
一、样式:标题,2号黑体字;每章标题,3号宋体字;第*条,3号黑体;正文,3号仿宋体。请对照并用A4纸打印。
二、章程的框架结构分为序言、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
请按照下面结构修改。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三章 学生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七章 附则
三、您校的学校章程缺少序言部分。本部分可自主确定,简叙学校发展沿革、办学理念、学校文化等内容。一般控制在400字以内。
四、总则一般应载明:制定章程的目的、依据,学校的名称、校址,学校的性质、隶属关系、办学理念、培养目标、办学特色、教育原则,办学规模及校训、校徽、校歌、校庆纪念日等。
“第一章 总则”修改建议
原文第二条不全面。原文第三条可调到五条。原文第四条没有,需要补充。原文第五条可去掉。原文第四条调成第七条。第八条需要补充。原文第一条和第六条可保留。详细见下面建议。(中括号里面的文字不要)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说明:章程是中小学校内部管理和运行的基本依据,《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要有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也将章程建设作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一项基础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在法律依据列举中分别增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依据。)
第二条【学校名称与地址】 本校全称为 ;住所地址为 。
(说明:学校如有简称,应补充简称为“ ”。住所地址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核准登记的内容填写,有多个校区,应逐个写明各校区地址,如有网址也应写明。)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校由唐山市 县(市)区政府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 年制 (高中、初中、小学等)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说明:学校具有两方面属性:一是由政府举办的公共教育机构,具有公益性,二是经登记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招生对象与规模】 学校面向 招生,招生对象为 ,招生规模以 县(市)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说明:中小学校招生对象、招生规模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五条【办学宗旨与使命】 ……
(说明:学校应将办学核心理念、价值追求在本条予以凝炼概括,并适当展开阐释。)
第六条【学校发展目标】 ……
(说明:学校应围绕办学宗旨,明确发展定位,分款将发展愿景、发展理念、办学追求、办学目标、中长期发展目标等在本条展开全面而精炼的阐述。增加:【师生发展目标】 ……
学生培养目标为 ……
教师发展目标为 ……
学校应围绕办学宗旨分款列项提出学生培养目标与教师发展目标,并可具体展开,如:学生培养目标应凸显在国家教育方针指引下本校所要培养的学生将是怎样的学生;教师发展目标中应参照《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或《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将现代教育理念、师德要求加以体现作为引领。)
增加【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 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
校训为 ……
(说明:学校应依据校情将学校文化精神、特色品牌等在本条加以全面而精炼地阐述,可进一步选择编写诸如校风、学校口号、师生誓词等教育信条。)
第八条【学校标识】 ……
校标、校旗、校歌、校徽、纪念日 ……
(说明:本条应依据校情选择编写,学校重大纪念日以及校报、校刊名称等均可在此体现。)
五、分则,是学校章程的实体性内容,一般应包括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教师、学生、财务制度等内容。
主要任务。包括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内容、实施方式、基本要求,围绕办学目标而开展的教科研工作、后勤工作和安全工作,以及与家庭、社区建立的广泛联系等。
内部管理体制。要具体规定校长的职责、权限及履行职责、权限的方式,党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中的职责、权限及开展工作的方式,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方式,教职工、学生和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的形式与途径,学校主要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分工,副校长及主要机构负责人等人员的职责权限等。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明确教职工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方式,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准入、聘任、奖惩、晋升以及权利和义务等做出规定。
学生。要对学生入学及学籍管理和日常管理做出规定,明确学校的教育原则和奖惩规定,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教学。要对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严格课程管理、规范教学内容、制定教学策略、优化课堂教学,形成教育特色做出明确规定,注重将德、智、体、美教育与教学活动的有机统一体现出来,明确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工作目标。
学校经费、财产和财务制度。要明确学校办学经费的来源,并对经费、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做出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修改建议:建议原文第二、三、五章合并成一章,即第二章。第七、八、九条保留,一次改为第九、十、十一条。原文第十二条可放入第九条。删掉原文第十、十一条,增加第十二条决策机构(原文第十四条可并入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校务委员会、第十四条党团组织、第十五条工会与教代会制度,原文第13条改为第十六条内部管理机构。增加第十七条至三十三条。
第九条【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说明:本条依据是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校长职权】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说明: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的通知。对中小学校长岗位和任职条件,有具体规定,各学校可结合社会发展实际参考借鉴。
……
第十二条【决策机构】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决策。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说明:校务会议为党政联席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的统称,不包括行政办公会议。)
……
【校务委员会】 学校应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说明:校务委员会作为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务委员会一般以校长为主任,委员人选通常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扩大至中层干部组成,人数为单数。重大事项决策时也可召集由普通教师代表、校级家长委员会代表、社区代表参加的扩大会议。在进行现代学校制度探索的部分地区与学校,其委员人选直接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区(社会)代表、学生代表(高中)及校友代表等组成,其中校方代表原则上不超过1/2,以确保教师、学生、家长、社会(区)代表共同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学校还可依据校情建立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指导委员会等机构。学术委员会在小学为可选项。
第十四条【党团组织】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完善学校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工会与教代会制度】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说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对此有明确要求,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十六条【内部管理机构】学校设置 、 、 和 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说明:学校可结合学校职能部门设置实际情况表述。)
第十七条【教育教学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建议要增加细目条款。如下
(说明:样本主要提供思路,学校不必拘泥于样本条款数目与顺序。学校应围绕办学理念及价值追求充分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做法,依据校情重新编写本章内容,充实创新。本章内容应当与第一章中的办学宗旨与使命、培养目标、办学品牌紧密呼应,体现特色。义务教育段学校还可结合《义务教育教学管理指南(试行)》编写;职业学校更应结合职教特点编写,增加有关“培训就业、实习实训管理”等条款内容。建议要增加细目条款。如下)
第十八条 【德育管理】 学校实行 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 ,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校外第二课堂活动……综合实践活动……
团队、志愿者工作管理……
(说明:学校可呼应第一章,围绕办学理念及价值追求,总结提炼学校各类教育教学管理的原则及基本做法,逐条阐述,如本条在“学校实行‘ ’的德育管理”的原则统领下分款阐述基本做法,下同。学校德育管理应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可增加以职业生涯教育为核心,加强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的“一轴三翼”新德育实践模式内容。)
第十九条 【班级管理】 ……
(说明:建议包括班级事务管理、班集体环境营造等。)
第二十条 【社团管理】……
(说明:建议包括校内社团建设宗旨与原则,管理、活动和激励机制,学校社团特色,等等。学校应体现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等宗旨。中等职业学校可增加有关“学生创业工作室”管理活动机制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课程管理】 ……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
(说明:中等职业学校应增加关于“培训就业、实习实训管理”的条款,如:“学校建立实习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实习计划完成、实习工作安全、实习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二十二条 【教学管理】 ……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或复式)。 ……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
(说明:建议包括课程计划执行、教学质量监控、教材教辅资料管理、学生课外负担控制、学习困难学生转化等基本内容。实施小班化教学的可以在本条内写明。高中段学校应增加学分制管理内容,如:“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如果在本条内表述学生作业量,应以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准绳,不可自定。)
第二十三条 【课堂管理】 ……
(说明:建议包括课堂学习氛围、方式、评价等,体现民主、平等、和谐和自主、合作、探究等课程改革理念。)
第二十四条 【体育健康教育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说明:如果有体育节等学校设立的相关教育活动“节”均可写入,下同。学校可依据校情选择填写医务室或卫生室。寄宿制学校禁烟范围应增加“学生宿舍”。)
第二十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管理】 ……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
(说明:学校可依据校情选择填写心理辅导(咨询)室或心理辅导(咨询)站,并表述校本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路径与特色。)
第二十六条 【艺术、科技、劳动教育管理】 ……
艺术周(节)……
科技节……
……
(说明:学校可凝炼行之有效的艺术、科技和劳动等教育管理与活动特色加以阐述。)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技术管理】 ……
(说明:学校可按照建设学习型学校的目标,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阐述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教育科研管理】 ……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
(说明:建议包括表述管理愿景、建构管理网络、确定校本载体等内容,勿与下面【教师培训】内容重复。)
第二十九条【信息公开】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15号)和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三十条【校内维权】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说明:申诉制度的建立依据是《教师法》第39条和《教育法》第42条。学校应分别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明确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地。教师申诉制度可参考教育部目前正在研制的《教师申诉办法》;学生申诉制度可参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55-64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立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3条。学校以往均有针对劳动人事问题的争议调解小组,可以此为基础升格成立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可选项,其建立依据是《人民调解法》第8条第1款,鉴于目前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所引发的纠纷亟需调解,建议学校最好自行设立或集团化办学成员学校联合成立,也可借助学校住所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救济,以尽最大可能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第三十一【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说明:校史室或荣誉室为可选项,倡导建立。)
第三十二【平安校园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说明:如有校车则应在第一款中增补“严格执行接送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较多,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办法》,不必罗列。)
第三十三条【管理监督】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说明:本条主要是明确学校的外部监督,促进学校民主办学,开放办学。
除上述所列基本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外,学校还可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也可将组织机构创新或管理改革成果在相应条款中加以反映,以体现创新与特色。)
六、“第三章 学生”修改建议
原文“第七章学生”调到“第三章学生”。原文第五十二条变为学生入学,原文第五十三条变为学生权利,原文第五十四条变为学生义务,原文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条去掉,增加学籍管理、学生评价、学生资助、学生奖惩、学生自治、学生评教、学生权益维护。
第三十四条【学生入学】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说明:本条可参照不同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的内容表述。)
第三十五条【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
(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三十六条【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三十七条【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相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教职成【2010】22号)
第三十八条【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说明:义务教育段学校适用“学生成长手册”。)
第三十九条【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说明:中等职业学校应增加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的内容。)
第四十条【学生奖惩】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说明:根据《小学教育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6号)第15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学生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类,学校不得擅定。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法规范,遵循“最小侵害”原则,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可以申诉及其期限。)
第四十一条【学生自治】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二条【学生评教】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说明:本条旨在为维护学生基本权益、锻炼培养学生公民意识、提升学校服务质量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学生评价结果在教师绩效考核中如何运用,由学校另行制定细则。)
第四十三条【学生权益维护】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说明:本条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针对教育现状与社会进步需求,突出强调并践行人权教育。
七、“第四章 教职工”修改意见
原文“第六章教职工”变为“第四章教职工”。原文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五条归入教职工义务,第四十四条可归入教职工权力。第四十六条前半部分归入教职工义务,后半部分归入教师奖惩,第四十七条归入人事制度。第第四十八条归入教师培训,四十九条归入教职工考核,第五十条归入教师奖惩。
第四十四条【教职工组成】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五条【人事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说明: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四十六条【教职工权利】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
(说明:《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了教师享有的若干权利,学校可结合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表述。)
第四十七条【教职工义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
(说明:《教师法》第八条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的若干义务,学校可结合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表述。)
第四十八条【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说明: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四十九条【教职工考核】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条 【教师奖惩】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五十一条【教师培训】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二条【班主任】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八、“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修改建议(原文没有此章内容,建议增加)
第五十三条【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说明: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五十四条【家长委员会】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对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有明确要求,我市也下发了《唐山市教育局关于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家长委员会的通知》(唐教基字【2012】35号))。
学校如建立家长委员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五十五条【社区参与】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五十六条【校友会】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说明:学校如建立校友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五十七条【对外合作交流】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说明:中等职业学校应增加有关校企合作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综合治理】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说明:学校可依据城乡实际写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九、“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修改建议
原文“第四章后勤管理”变为“第六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九条【资金来源】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 、 等。
(说明: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学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社会捐助、出租出借等。)
第六十条【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的规定,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一条【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说明:本条依据是《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六十二条【学校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及《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的相关规定,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
第六十三条【社会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说明:本条依据是《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第六十四【资产管理与使用】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五【资产安全】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十、“第七章 附则”修改意见
第六十六条【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说明:学校规章制度应当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
第六十七条【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说明:章程不能违反上位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十八条【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订由 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 县(市)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说明: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章程修订的提出部门或人员。)
第六十九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学校 负责解释。
(说明: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指定章程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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