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学生家长委员会条例小学学生家长委员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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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生家长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教育学生健康成长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为加强学校教育、家庭和社会教育三者的联系,协调统一,以形成对学生教育的合力,特设立学生家长委员会,作为家长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条:学生家长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校长聘任,设副主任二人,由家长代表及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各班家长小组成员组成,另设名誉主任一人,由上级有关领导担任。家长委员会成员应该是各方面有代表性,并在社会上有威望的学生家长或社会名流。
第三条:各班设立家长小组,设组长一人,组员 10 至 15 人,均由家长代表担任,班级家长小组由班主任主持并开展工作。
第四条:家长委员会由校长召集召开定期或不定期会议其任务是:
1、 听取学校工作报告(介绍教育、教学工作,通报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情况等)。
2、 在研究学校家庭教育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学校改进家庭教育工作,交流和推广家庭教育经验,对家庭教育给予指导。
3、 收集并向学校反映家长的意见和要求。
4、 发动学生家长帮助学校解决具体困难,组织和推荐家长中的“能人”辅导学生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活动。
5、 发动家长开展尊师爱校,教育子女支持学校工作的活动,对做好家庭教育的优秀家长进行表彰。
6、 决定和召开各种规模的家长会。
7、 必要时开办“家长学校”。
8、 帮助学校形成有关重大的决议。
第五条:班级家长小组在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其任务与家长委员会的任务相同。
第六条: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家长推选后由学校聘任或由学校直接聘请,任期由学校在聘任书中说明,每年度增选一次(包括调整)。
第七条:家长委员会成员工作努力,对学校贡献大的,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本条例由学校负责解释,由家长委员会成立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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